一、法定行政机关:宣州区商务局。
二、执法职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三定方案,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宣州区商务局安全监管执法职责是:
(一)规范商务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二)负责全区成品油网点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
三、行政执法检查及处罚程序公示
(一)商务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执法证件执行公务,并按照法定程序对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和实施处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须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力。
(二)执行现场处罚和案件调查取证须有两人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
(三)在依法处罚中,能立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填写行政处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实施登记保存的,应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四、行政执法事项
行政处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2)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4)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5)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6)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7)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8)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9)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10)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执法科室:执法大队
五、执法依据
法律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国家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施行时间:2007.1.1)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对于未取得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或超出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即无证经营的,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证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成品油市场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六、公开方式
自本制度制定之日起,在宣州区商务局官方网页公开公示。
监督电话:3010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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