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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州区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名称: 2016年关于公开征求《宣州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16-11-28 发布日期: 2016-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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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发布机构: 宣州区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名称: 2016年关于公开征求《宣州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16-11-28
发布日期: 2016-11-28
2016年关于公开征求《宣州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28 00:00 来源:宣州区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更好地吸收社会各方面的合理意见,增强规范性文件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现将《宣州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1612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宣州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制监督科收(邮政编码:242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zqfzjdk@sina.com

 

附件:《宣州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61128

 

附:

宣州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宣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其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行政执法机关尚未设立法制机构的,应当指定一个具体机构并确定专人负责法制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将法制审核作为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进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必要时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参与审核工作。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并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以政府名义作出的;

  (二)涉及重大民生和公共利益的;

  (三)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重大权益的;

  (五)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按照行政执法类别进一步明确法制审核范围和具体标准,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八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承办执法事项的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将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及相关材料报送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一)拟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承办机构报送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核;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承办机构报送本级政府(街道)的法制机构审核;

  (三)区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承办机构报送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核。

  (四)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拟联合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牵头负责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会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承办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包括以下材料: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的情况;

  (三)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

  (四)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五)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情况;

  (六)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批及集体讨论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承办机构应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具有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是否准确;

  (五)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可以调阅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材料;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听取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承办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意见,或者要求承办机构补充调查、说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

  (一)执法主体适格,符合法定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存在主体不适格、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视情形提出具体的审核意见或建议;

  (三)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法制机构对收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予以登记,并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暂不受理,通知承办机构限期补正,承办机构逾期不补正的,予以退回。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应当自受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法制机构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调查了解情况,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期限内。

  第十五条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法制机构复审。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承办机构。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法制机构审核后制作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或建议,应当报送本机关负责人,并交由承办机构入卷归档。

  第十七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在开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工作时,发现同级行政执法机关未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应当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督促其改正。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被行政复议机关、审判机关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本机关法制力量建设,提高法制机构审核能力,以适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第二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文件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