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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组配分类: 保障政策
发布机构: 宣州区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名称: 2019年宣州区文化惠民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8-09 发布日期: 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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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保障政策
发布机构: 宣州区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名称: 2019年宣州区文化惠民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8-09
发布日期: 2019-08-09
2019年宣州区文化惠民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09 00:00 来源:宣州区文旅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州区文化惠民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区文化惠民工程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9〕14号)、《安徽省2019年文化惠民工程实施办法》《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省定33项民生工程和10项民生实事的通知》(宣政〔2019〕1号)《宣城市2019年文化惠民工程实施办法》(宣文旅〔2019〕15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文化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文化部〈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 公共图书馆 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60号)结合我区公共文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用于文化惠民工程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文化建设。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分配、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文化和教体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助标准、资金筹措及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补助标准

(一)区图书馆、文化馆每馆每年20万元;

(二)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每站每年5万元

(三)宣州区194个行政村,每村0.96万元,其中:

1、文化信息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每村每年2000元

2、农村文化活动(“送戏进万村”)每村4400元

3、农家书屋运行维护每村每年2000元其中1600元用于出版物更新、配送流转,400元用于开展读书活动或试点数字农家书屋建设等

4、农村体育活动每村每年1200元

第六条  资金筹措

(一)区图书馆、文化馆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按补助标准负担50%,其余部分省级财政负担50%,区级财政负担50%。

(二)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按补助标准负担50%,其余部分省级财政负担50%,区级财政负担50%。

(三)194个行政村,国家统一补助标准每村0.76万元,由中央财政补助50%,省级补助30%,区补助20%。我省提标的2000元由省、财政按1:1分担,区级分担经费19.4万

第七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

1、图书馆:文献资源借阅、检索与咨询,举办公益性讲座、展览,开展阅读推广、宣传活动,基层文化骨干业务辅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服务及设备运行维护,流动图书借阅与送书下乡服务,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2、文化馆:举办普及性文化艺术类培训项目,举办公益性讲座、展览,开展宣传活动,组织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基层文化骨干业务辅导,民间文化传承活动,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3、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组织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举办公益性讲座和展览宣传,村级文化骨干辅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服务及设备运行维护,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二)文化信息共享工程村级服务点

以文化信息共享工程村级服务点(与农村党员远程教育服务点共建)网络设施为基础,做好宽带接入、运行维护及开展文化宣传讲座等有关活动,因地制宜购置歌曲、影视节目、地方戏曲等文化娱乐类正版光盘,更换、配置机顶盒,保障网络畅通, 开展视频节目播放、科技培训、文化娱乐等活动。

(三)农村文化活动(“送戏进万村”)

宣州区统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购买专业院团、民营院团的专业化演出,全每个行政村送正规演出不少于1场,丰富农村群众文化生活。

(四)农家书屋运行维护

结合本地农家书屋实际情况,统筹兼顾,对农家书屋进行维护管养,每个农家书屋补充更新出版物不少于60种,维持日常运行和开展读书活动,构建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天。推广数字农家书屋平台(数字书屋APP、徽乡悦读订阅号),为群众提供更快捷、方便的阅读服务。

(五)农村体育活动

按体育行政部门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美好乡村建设,各行政村开展1场以上农民喜闻乐见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区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按照补助标准及相应的资金负担比例足额落实免费开放所需资金,并及时予以分配下达。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出过程中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形成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入账并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结转和结余应当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违反规定转移专项资金、擅自变更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等违规违法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文旅局、区教体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关于印发〈宣州区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宣区文旅字〔2018〕91号)、《关于印发〈宣州区公共文化场馆开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宣区文旅字〔2017〕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