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区政府> 社会公益事业及重点民生领域> 户政服务
索引号: 组配分类: 户政服务
发布机构: 宣州区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9-24 发布日期: 2019-09-24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24 00:00 来源:宣州区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宣城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宣城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城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以及居住证办理、使用、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口,或者本市户籍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整合、集中管理、互联互通的原则,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城乡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计生、税务、工商质监(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任务要求,逐步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推进流动人口基本服务均等化。

         

第二章   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办理、签注等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相关的服务工作。

第六条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5日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第七条 在旅馆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内住宿的流动人口,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的,视为居住登记。

在近亲属家中居住的流动人口,自愿申报居住登记。

  第八条 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流动人口,由学校、培训机构负责登记;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流动人口,由救助站负责登记。负责登记的单位,应当自办理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情况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

第九条 租赁房屋的,房屋出租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出租人应当提醒、督促房屋承租人到当地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第十条 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租赁关系、中介服务关系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报送当地派出所。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主动为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有关单位集中登记报送流动人口信息创造条件,拓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采集方式,开通电话、传真、短信、微信、网络等申报渠道,方便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和有关单位报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不得将流动人口登记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或者符合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前款所称有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未来可能在居住地就业6个月以上;有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拥有未来可以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连续就读,是指在居住地中、小学取得学籍的就读,以及在居住地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就读。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驾驶证、户籍证明等;

(二)近期免冠彩色1寸照片2张;

(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证明材料之一:

1、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包括房屋租赁合同、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明,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培训机构等出具的住宿证明,或者其它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材料;

2、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营业执照、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或者其它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

3、连续就读证明材料:包括学生证,或者就读学校、培训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

申领人以及前款所列相关证明材料的出具人,应当对提交或者出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对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的材料。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居住证;需要对申领材料调查核实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章     居住证管理

 

第十六条  居住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近期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十七条  居住证一人一证,有效期限为1年,每年签注一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八条  居住证损坏、遗失或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主项信息发生变更,影响居住证使用功能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申请补领或换领。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九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变动居住地址的,应当自住址变动之日起15日内到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居住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首次办理居住证、换领、补领居住证及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二十一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并享有居住地提供的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流动人口随行子女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凭本人居住证及子女身份关系等证明,由居住地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当地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统筹安排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规定享受当地的资助政策;

(二)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享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的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就业和失业登记、就业创业信息查询、技能培训及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三)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享受健康教育、妇幼保健和有关传染病防治等方面服务,儿童享受国家免费疫苗接种服务;育龄夫妻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

(四)平等享受基本的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达一年以上,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依法纳税,无违法记录,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租赁当地政府公租房、廉租房等政策;

(七)依法享受国家、省规定的,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第二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居住地公安机关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过户等手续;

(四)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居住地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和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五)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六)按照有关规定,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常住人口同等优惠待遇;

(七)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八)依法享有国家、省规定的,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便利。

第二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公共服务、便利范围、条件事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申领居住证,按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办理,华侨和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流动人口在本实施办法施行前申领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居住时间累计计算。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施行的《宣城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同时废止。


           2018年8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