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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组配分类: 采购政策
发布机构: 宣州区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政府采购落实“放管服”工作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8-19 发布日期: 2019-08-19
索引号:
组配分类: 采购政策
发布机构: 宣州区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政府采购落实“放管服”工作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8-19
发布日期: 2019-08-19
关于政府采购落实“放管服”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9 00:00 来源:宣州区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推进和落实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财购〔2018〕75号)文件及《宣州区公管委2018年第1号会议纪要》精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采购服务,提升政府采购工作效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分政府采购的管理职责

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根据《宣州区公管委2018年第1号会议纪要》,授权水阳、狸桥、孙埠、水东、宣城高新技术开发区,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公开招标标准(100万元)以下至集中采购(20万元)和分散采购(10万元)限额上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审核与监管。

政府采购监管职责主要包括:1.负责本区域执行采购政策制度;2.负责本区域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分析;3.负责本区域采购计划审批,法定政府采购事项审批;4.负责本区域政府采购投诉、信访案件处理处罚。

上述乡镇(高新区)辖区内的采购人依据《安徽省2018-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以内并拟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结合项目特点自行选择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该乡镇(高新区)审批的采购计划表直接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采购。采购人应确保已履行的项目实施前的合规性审查和政策规定的审核程序,并对采购任务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二、简化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审过程中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程序

对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在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征询现场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同意,采购人可在评审现场提出,共同签名同意变更申请,经报请区财政局同意可现场实施(采购人书面审批事后及时补办)变更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除外)采购。

三、优化政府采购合同管理

1、优化服务类项目采购合同管理

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采购文件已明确、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可一次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一年一签,经采购人年度考核合格后,分年续签采购合同(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2、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对于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工作结束后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将采购合同上传至“安徽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无需再将纸质合同送至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定点采购合同计划审批按现行规定执行。采购人是组织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依法承担组织采购的主体责任,对所审批的采购项目实施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四、规范保证金收取及退还

积极支持供应商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代替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减少供应商资金占用,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得拒收供应商提交的合法保函。投标保证金应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履约保证金应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事项后及时退还。

五、简化流程后业务操作规范

政府采购业务流程简化后,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制度,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规范制作采购文件,不得通过设置倾向性条款等方式对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在满足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兼顾采购工作效率,结合项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采购方式。

六、开展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财政局与相关部门配合,将针对不同类别、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特别是财政部去年出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今年出台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重点加强解读培训,确保培训效果,不断提升依法采购意识、政策水平和操作执行能力。强化对政府采购相关单位的法律法规和操作流程的宣传培训,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日常工作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