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法的行为,可以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三)《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财政、财务、会计违法行为和监督检查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财政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为举报人保密,并对举报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二、承办机构
相关职能科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发现违反财政法令行为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都可以举报投诉。
五、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反映违反财政法令行为的实名投诉书或举报信;
(二)佐证材料:反映违反财政法令行为的佐证材料;
(三)举报投诉人的联系方式。
六、服务流程
(一)举报投诉:举报投诉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区财政局相关职能科室举报投诉。
(二)受理:区财政局相关职能科室根据举报投诉人反映问题性质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举报投诉。
(三)调查:通过区财政局相关职能科室审核后,区财政局相关职能科室根据调查程序依法进行调查。
(四)反馈:区财政局相关职能科室把调查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投人。
七、办理时限
根据举报投诉事件的复杂程度确定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办公室
电话:0563-3021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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