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3003249223T/202102-00047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宣州区统计局 发文日期 2021-02-26 15:14
发布文号 宣区统〔2021〕20号 关键词 住户,考核,调查,台账,工作,记账,宣州区,数据,发现,账本,为止,一体,上报,纸质,基础,调查户,一户,乡镇,以上,得分,部门文件
信息来源 宣州区统计局 主题导航 综合政务 / 其它 / 通知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宣州区一体化住户调查基层基础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宣州区一体化住户调查基层基础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宣州区一体化住户调查基层基础工作考核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宣州区一体化住户调查基层基础工作考核细则》

    

 

                         

宣州区统计局

               2021年226

 

附件:

 

宣州区一体化住户调查基层基础工作

考核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一体化住户调查基础工作,提高一体化住户调查数据质量,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乡镇办城乡居民收入调查业务工作(含国家点)。

二、考核周期

考核时间为调查年度(即上年的12月份到当年的11月份),分季度考核。

三、考核内容

1.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基层基础工作;

2.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季报、年报等定报表工作;

3.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县级互查互审工作。

四、考核方法

考核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包括电子记账和非电子记账。县级互查互审按反馈等次实行加减分制。

1调查数据、问卷、纸质账本等材料上报及时性、准确性(35分)

1)调查数据上报及时性、规范性(15分)。每季度按规定的格式及时规范上报调查数据,得标准分,发现调查材料无故每迟报一天扣5分,格式不规范或少项的扣5分,扣完为止。纸质账本规范性:上月纸质账本发现有改动无签字确认的发现一笔扣2分,使用过期账本发现一户扣2分,纸质账本封面填写不完整的发现一本扣1分。每月前三天未按要求及时在平台中录入纸质账本数据的扣5分。

2)记账户记账及时性(10分)。不定期对平台记账情况进行监测,发现记账户连续4天及以上未记账的,进行通报,出现一户扣2分;达到6天及以上,扣4分;达到10天及以上的,扣8分;扣完为止。记账户有10天及以上未记账的,发现一户扣3分;15天及以上未记账的,扣5分。记账户有回忆性记账的(月度记账时间集中于10天及以下),每发现一户,扣2分。以上情况拟换户的酌情考虑。

3)平台编码、错误处理及时性、准确性(10分)。按规定的时间(原则上每月6日前)完成编码和错误问题处理,得标准分,每迟一天扣3分,错误处理未完成或不准确的,每发现一笔扣1分,扣完为止。

2、台账工作(20分)

1)家庭劳动从业台账(10分)。台账不完善,每出现一人填报不准确或与实际情况不符扣1分,扣完为止。

2)访户台账(5分)。每季度至少完成一次调查点所有记账户访户工作,少1户的扣1分,扣完为止。

3)其他台账(5分)。对全部台账进行查看,每少一样扣2分,扣完为止。

3、漏记、混记等情况(25分)

1)漏记(10分)。通过程序审核、电话抽查访户等方法进行检查,发现漏记一笔扣1分,扣完为止。

2)混记(5分)。通过住户调查平台进行审核,发现一笔混记扣1分,扣完为止。

3)人码错误(10分)。审核中每发现一笔人码错误,扣1分,扣完为止。

4、工作布置、数据查询反馈(20分)

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相关工作任务或数据查询反馈上报工作,得标准分,未按要求及时完成不得分。乡镇每月先根据家庭信息台账审核平台上数据,及时联系辅调员补记,修改,然后上报数据查询记录和初审情况,每月5日前上报,迟一天扣2分。区统计局下发的数据审核查询台账和大额收支台账未及时反馈,迟一天扣2分。另外反馈的查询结果没有真实完成的或者反馈错误的,发现一笔扣2分。

住户调查平台(程序数据处理)被上级调查队通报的,发现一户(一笔)扣3分。

五、一票否决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制”,该乡镇办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全年基础工作考核得分按零分处理。

(一)调查员编造虚假住户调查资料;

(二)违反住户调查方案,篡改年度、月度住户调查数据,构成虚报收入的;

(三)未经调查户同意,公开发布调查户单项调查资料;

(四)单个调查点调查户收支数据存在人为分摊收支、收入与实际不符(偏差较大)等情况,户数占比达到20%及以上的。

季(年)度基础工作考核得分,作为乡镇办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年度基础工作考核得分以季度考核得分为依据,综合评定。

六、县级互查互审检查结果附加(减)分

各乡镇办应高度重视国家统计局宣城调查队组织的住户调查数据质量各县市区互查互审,本局会将检查结果纳入年终工作考核。在县级互查互审中取得第一名的样本点年终工作考核得分加7分,第二名加4分,第三名加2分,第四名不得分,倒数第一名减7分,倒数第二名减4分,倒数第三名的减2分。

七、本细则试行一年,由区统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