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374892510X0/202102-00033 组配分类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布机构 向阳街道办事处 发文日期 2021-02-18 10:12
发布文号 关键词 保障,农村,低保,最低,宣城市,生活,家庭,状况,民社,政府,财政局,人民,资金,部门,民政,安徽省,民政局,财政,县级,申请,政策与标准
信息来源 向阳街道办事处 主题导航 综合政务
信息名称 宣城市2020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内容概述

宣城市2020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宣城市民政局

 

文件

宣城市财政局

宣民社救〔2020〕6号

 

关于印发宣城市2020年农村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宣城市2020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民政局                 宣城市财政局      

                                    2020年4月16日

 

宣城市2020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及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下发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网,扎实履行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治责任,坚决打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攻坚战。

二、目标任务

2020年,不断完善低保制度,推进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同时,实行应保尽保,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做到农村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实施内容

(一)保障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由当地政府给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3.生活困难、单独立户(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可按照单人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低保的,根据《关于印发〈宣城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的通知》(宣民社救〔2019〕7号)、《关于印发〈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的通知》(宣民社救〔2019〕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保障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市政府公布标准执行。对获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增发低保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不重复获得。

(三)申请认定

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低保,应当由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其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具体申请和认定程序按照《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9〕56号)规定执行。

(四)动态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类管理服务的要求,定期核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或者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变化情况,作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民政部门牵头统筹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按规定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资金统筹。县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推进农村低保与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强化考核监督。建立健全农村低保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加大对农村低保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大对乡镇(街道)业务指导,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强化基层社会救助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