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 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号)文件政策要求。
一、撤销原2020年区公管委第一次会议研究决定的由区公管委办牵头,会同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建立的宣州区小微项目施工企业名录;
二、《关于印发<宣州区小微项目施工企业名录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宣区公管委办〔2020〕3号)文件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小微项目采购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四、国有企业、行政村、社区的小微项目按原监管程序办理。
特此通知
宣州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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