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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出台措施进一步强化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

发布时间:2021-01-19 10:30 来源:区政府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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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宣州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21号),通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将对以下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

从宣城市域外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生产经营者、第三方冷库,必须于食品到达24小时前,未如实向目的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备;未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的;未建立进货台账和批发销售台账,未将购销行为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安徽省冷链食品追溯平台”,未按最小销售单元在产品包装上黏贴“追溯码”的;经营销售环节未实行专柜销售,不执行实名登记或扫码购买确保全程追溯的;未建立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台账,从业人员未采取防护措施的;在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未采取消毒措施的。

通告指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通告强调,不执行《通告》要求,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明知其经营产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而不采取防控措施,仍予以进口或销售,引起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同时通告提醒,请广大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互相监督,群防群控,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切实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身体健康和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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