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转发<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发展以及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的通知》(宣环函〔2019〕194号)文件要求,我区根据实际,将禁养区范围由扬子鳄自然保护区调整为扬子鳄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现予以公告。
宣州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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