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952J/202404-00037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文件 |
发布机构: | 水东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宣城市临时救助标准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4-30 | 发布日期: | 2024-04-30 |
1.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应按照个人自负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低保月标准的 2-10 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应结合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低保月标准的 2-6 倍。
2.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和困难程度,单次户均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低保标准的 2-4 倍。救助对象为个人的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者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的,可发放临时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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