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5003XP/202401-00082 | 组配分类: | 法律知识普及服务 |
发布机构: | 古泉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称: | 法律援助范围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1-08 | 发布日期: | 2024-01-08 |
法律援助范围:
1、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申请法律援助的代理事项: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
(六)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七)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
(八)请求赔偿因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
(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虚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
(十)因见义勇为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十一)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2、刑事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辩护任何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自诉人经济困难均可申请法律援助。
实施对象: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公民(宣城市最低工资标准1380/月);
(二)符合法律援助范围规定的刑事案件当事人。
四、符合条件的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代理权的证明;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四)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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