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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7233420044/202310-00026 组配分类: 征地工作程序
发布机构: 朱桥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宣州区(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0-13 发布日期: 2023-10-13

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宣州区(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13 16:17 来源:朱桥乡人民政府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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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宣州区(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向阳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精神,《宣州区(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同时《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宣州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宣区政秘〔2020〕120号)废止。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

(一)补偿标准

各类建设项目涉及房屋征收补偿按房屋建筑面积、类别和等级计算房屋征收补偿费,其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按照附件1和附件2标准执行;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按附件3标准执行。

(二)安置方式

 

1.安置方式实行集中安置、异地自建安置和货币化安置相结合。

2.对采取集中安置的,安置地要结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统一规划、统一选址,确认建房用地面积,并负责做好土地征收以及道路、供电和场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

3.对选择异地自建安置的,选择地应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在附件1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35%的标准(正房)一次性补偿。

4.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在附件1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60%的标准(正房)一次性补偿,不得重新申请宅基地建房。

5.安置地点应使用村内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尽量不占耕地。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达到分户条件的依法予以分户,但土地取得成本费用由分户者自行承担。

二、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征收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事关社会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新老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平稳过渡和衔接工作。

(二)认真执行标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提高透明度。

(三)强化资金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对征收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行专项审计,确保征收补偿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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