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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1、受理:一次性告知备案登记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审查: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备案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法定告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56号)
流程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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