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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777391290Y/202404-00034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
发布机构: 宣州区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宣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10 发布日期: 2024-04-10

宣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4-04-10 16:13 来源:宣州区应急管理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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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拟上市(挂牌)企业安全生产相关情况证明出具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上市(挂牌) 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号):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 (十五)省安全监管局。 

二、承办机构  

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拟上市(挂牌)企业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出具企业申请公函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区应急局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受理:区应急局办公室依据规定职能受理登记;

(三)出具:区应急局办公室依据相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

七、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办公室 

电话:0563—2826121

 

安全生产情况证明出具

一、办理依据 

已作出公开承诺,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要提供服务。 

二、承办机构  

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申请出具安全生产情况证明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出具单位申请公函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区应急局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受理:区应急局办公室依据规定受理登记;

(三)出具:区应急局办公室依据规定出具相关证明。

七、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办公室  

电话:0563—2826121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情况公布

一、办理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受理单位

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申报材料

定期(常态化)公布

、服务流程  

根据已发生的事故按照程序规定的相关要求及时公布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办公室 

电话:0563—282612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补(换)发

一、办理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根据企业群众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由本机关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四、服务条件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服务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毁的企业。 

五、服务流程 

1.受理:通过互联网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选择“区级”,进入,点击“在线办理”,提交材料,窗口人员负责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将申报资料与材料目录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理由,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2.办结:制定有关证件或办理有关审批文件并办结;
    3.送达:按照规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六、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行政审批科

电话: 0563—3017663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一、办理依据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根据企业群众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遗失或损毁的持证单位,且该备案证明原由本机关颁发的

四、服务条件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服务于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备案证明补发的企业 

五、服务流程 

1.受理:通过互联网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选择“区级”,进入,点击“在线办理”,提交材料,窗口人员负责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将申报资料与材料目录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理由,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2.办结: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相关证件并办结
    3.送达:按照规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六、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行政审批科 

电话:0563—2017663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一、办理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应急管理局)根据省级应急管理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应急管理局,与市级应急管理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四、服务条件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服务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遗失、损毁的企业 

 五、服务流程 

1.受理:通过互联网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选择“区级”,进入,点击“在线办理”,提交材料,窗口人员负责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将申报资料与材料目录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理由,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2.审查:相关人员进行材料审查;
    3.决定:局领导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许可决定;
    4.办结:制定有关证件或办理有关审批文件;
    5.送达:按照规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六、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行政审批科 

电话:0563—3017663

12350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及咨询电话服务

一、办理依据 

(一)《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二)国家应急部办公厅《关于开通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的通知》(安监总厅〔2009〕155号):经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核配“12350”作为国家应急部全国统一的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号码。二、“12350”投诉电话实行属地受理。在省级应急管理设立“12350”举报投诉电话受理机构,负责受理本省(区、市)内的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12350”规划和使用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以及举报信息分类统计等工作。市(地)级以下应急管理部门设立受理机构事宜,由省级应急管理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在省(区、市)内使用特服号码的,直接拨打“12350”;跨省(区、市)投诉的,需在“12350”号码前加拨地区号。第三条规定:各省级应急管理局在启用号码前,请先与所在地相关电信企业联系,协商号码启用具体事宜,并将号码启用技术方案送当地通信管理局备案,尽快启用“12350”举报投诉电话。

(三)《关于我省启用“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有关工作的函》(皖安监明电〔2009〕19号):省通信管理局已同意我局在安徽省启用“12350”特服号。

二、承办机构  

 应急指挥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举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受理举报;

(二)根据记录填写“安全生产信访举报单”;

(三)举报核查;

(四)办理结果反馈。

七、服务时限  

举报的核实工作,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的,可延长至60日内完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应急指挥科

联系电话:0563-2826121 

 

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一、办理依据 

(一)《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应急演练。应急演练活动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88号令)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二、承办机构  

应急指挥科  

三、服务对象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行业企业。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指导企业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二)指导企业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三)指导企业在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应急指挥科 电话:0563—2826121

 

发布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风险预警和灾情信息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十一条:可以预警的事故灾难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2018〕101号):应急指挥中心拟订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

二、受理单位

应急指挥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九、咨询方式

应急指挥科  联系电话:0566-2826121

 

安全生产风险预警信息发布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十一条:可以预警的事故灾难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79号):二、主要职责(一)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受理单位

应急指挥科

三、服务对象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行业企业。

四、服务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科负责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负责事故统计分析与预测预警工作。

2.预警信息通过区应急局门户网站等方式对外发布。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应急指挥科  联系电话:0566-2826121

 

台风防御预警信息发布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05〕49号)“3.2.6  台风暴雨灾害预警”:(2)预报将受台风暴雨影响的有关地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组织气象、水文、国土资源等部门会商,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二、受理单位

应急指挥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台风暴雨来临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发布预警信息:台风暴雨来临前通过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发布防汛预警信息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八、咨询方式

应急指挥科  联系电话:0566-2826121

 

开展“6•16”全省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

一、办理依据

 (一)《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二)《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

(三)《关于开展200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管政法[2002]4号):从2002年起将过去每年5月开展的全国 “安全生产周”活动改为全国“安全生产月”,并确定在每年6月份进行。

(四)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14〕7号)首次确定6月16日为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通过各类安全宣传咨询服务、安全执法检查等活动,强化公众安全意识,传播安全知识,提升安全素质,夯实安全基础。通过各类安全宣传咨询服务、安全执法检查等活动,强化公众安全意识,传播安全知识,提升安全素质,夯实安全基础。

  (五)《关于印发〈2016年安徽省“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江淮行”活动方案〉的通知》(皖安〔2016〕4号):在全省先后组织开展“中小学安全教育活动日”“职业病防治周”“安康杯”“青年示范岗”“安全科技活动周”等系列活动的基础上,统一按照国家有关安排,于6月16日集中开展全省“安全生产月”咨询日活动。  

二、受理单位 

综合协调科  

、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服务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宣传期间在市区人员密集场所搭建咨询台,免费发放宣传资料,回答群众咨询的问题;开展安全生产文艺演出;开微信及移动短信平台,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开展用人单位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6月16日上午

八、咨询方式

综合协调科 0563-2527769


“5.12”全国防灾减灾日活动

一、办理依据

1.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起,每年5月12日为全国防灾减灾日。

2.《国家减灾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年全国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减电〔2019〕1号。3.安徽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全国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减救办明电〔2019〕2号。

二、受理单位

救灾和物资保障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

四、服务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5月12日

九、咨询方式

救灾和物资保障科

联系电话:0563-2527769

 

汛情通告发布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二十九条:电视、广播、新闻单位应当根据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提供的汛情,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信息。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向社会发布汛情公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对汛(旱)情通告发布作了明确规定。

二、受理单位

防汛抗旱和灾害救援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

四、服务条件

启动Ⅲ级以上防汛应急响应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启动Ⅲ级以上防汛应急响应;

2.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短信平台、微信等方式对外发布。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九、咨询方式

防汛抗旱和灾害救援科  

联系电话:0563-2826879

旱情通告发布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四十九条:国家建立抗旱信息统一发布制度。旱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审核、发布。

《安徽省抗旱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旱情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对汛(旱)情通告发布作了明确规定。

二、受理单位

防汛抗旱和灾害救援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

四、服务条件

启动Ⅲ级以上抗旱应急响应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启动Ⅲ级以上抗旱应急响应;

2.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短信平台、微信等方式对外发布。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九、咨询方式

防汛抗旱和灾害救援科  

联系电话:0563-2826879

防汛抗旱应急演练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制定防洪规划,实行科学治水、系统治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宣传普及防洪法律、法规,提高全民水患意识,动员社会力量,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保护、扩大林草植被,涵养水源,坚持常抓不懈。

2、《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第五部分应急保障中宣传、培训和演习。

二、受理单位

防汛抗旱和灾害救援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发布公告:根据年度防汛抗旱工作安排,发布防汛抗旱应急演练公告。

2、开展演练:开展模拟汛情演练,提高人们避险水平。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九、咨询方式

防汛抗旱和灾害救援科  

联系电话:0563-2826879

救灾资金物资发放

、办理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四条 、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二、受理单位

救灾和物资保障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申报材料

书面申请、村居评议公示材料、乡镇审核意见材料

六、服务流程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九、咨询方式

救灾和物资保障科  

联系电话:0563-2527795

救灾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公布

一、办理依据

根据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及时同步在局网站对应栏目进行公示。

二、受理单位

救灾和物资保障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义演、义卖活动组织者,递交义演、义卖申请;捐赠食品、药品或物资的企业(个人)提供质检报告、合格证、发票。

2.按照谁接收、谁公开的原则,各捐赠接收机构通过有效方式,(由接收机构或部门公示)及时公布本机构接收和使用救灾捐赠款物的有关情况。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八、咨询方式

救灾和物资保障科  

联系电话:0563-2527795


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核定

一、办理依据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九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2.《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60号令)第二十四条:恢复重建居民住房的补助对象按照下列程序确定(一)受灾人员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名。(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对申请、提名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补助的对象。(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在其居住的自然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四)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另行组织的民主评议确定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名单、申请或者提名的材料、民主评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的数额、补助物资的品种和数量。

二、受理单位

    救灾和物资保障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2、办结:对符合要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应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核定工作。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3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救灾和物资保障科 

联系电话:0563-2527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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