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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二条、第七条、第十五条。
3.《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省市县乡四级事权划分指导意见具体划分细则的通知》(皖食药监人秘〔2015〕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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