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7233420044/202011-00040 | 组配分类: | 食品小作坊登记服务指南 |
发布机构: | 朱桥乡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申请条件(禁止性要求)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
七、申请条件(禁止性要求)
1.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2.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3.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
4.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6.申请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不得办理相关食品生产许可手续。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省政府有关文件对贯彻执行产业政策另有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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