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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上线“百姓热线”

访谈日期:2020年08月12日 08:00-2020年08月12日 09:30

访谈嘉宾: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顾以斌

直播地点:宣城市广播电台

主办单位:宣城市广播电台

访谈简介:2019年1月1日,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式实施。土地承包法的修改与实施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新时代,这部法律有何亮点?对于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有何利好?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顾以斌、农经科科长张汉林同志做客“百姓热线直播室”,聊一聊大家关心的土地承包相关话题。...

来源:宣城市广播电台

访谈音频(视频)

部门简介

区农业农村局是宣州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农办)设在区农业农村局,接受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置区委农办秘书科,负责处理区委农办日常事务。区农业农村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区委农办相关工作,接受区委农办的统筹协调。

文字直播

【主持人】

主持人:201911日,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式实施。土地承包法的修改与实施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新时代,这部法律有何亮点?对于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有何利好?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顾以斌、农经科科长张汉林同志做客“百姓热线直播室”,聊一聊大家关心的土地承包相关话题。您好,顾局长。

[ 08-12 08:00 ]

【主持人】

顾以斌: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大家好,首先,我代表区农业农村局感谢社会各界长期以来对我区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很高兴有机会向大家介绍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政策。

[ 08-12 08:05 ]

【主持人】

主持人: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经实施,请您结合实际工作,谈谈土地承包法修改的意义和亮点。

[ 08-12 08:10 ]

【主持人】

顾以斌:好的

近年来,中央就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适应现阶段农村生产力发展的新要求,将中央的精神和要求以法律形式予以体现,将地方成功的实践经验以法律形式予以规范,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基础。

2003年实施的承包法相比,我认为,修改后的承包法有两个突出亮点:一是始终坚持“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不动摇。这次修法,适应当前新形势新要求,对有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但总的前提和基调是在“稳定”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合理的修改完善,充分体现了中央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思想和要求。比如,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再如,就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到期后是否调整土地问题,修改讨论中曾有争议。最终,全国人大为落实中央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精神,对原有法条不作修改。又如,根据2003年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交回其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而修改后的承包法则取消了收回的规定,明确“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二是将“三权”分置这一制度创新上升为法律规范。突出表现在明确赋予土地经营权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能。修改后的承包法中,“土地经营权”除在第二章以单独成节方式呈现,在其他章节也多处出现。就土地经营权的概念,修改后的承包法在第一章总则第九条中规定:“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就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就土地经营权的登记,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就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第四十七条规定:“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一系列法律规定,都体现了中央有关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的精神要求,有利于保障土地经营权人自主经营的权利,促进土地资源要素的合理配置。

[ 08-12 08:25 ]

【主持人】

主持人:修改后的承包法提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几种概念,如何理解这几种权利?请张科长谈谈。

[ 08-12 08:30 ]

【主持人】

张汉林:修改后的承包法适应我国的国情农情,在维护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兼顾承包关系稳定和土地要素配置的双重需求,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创新,有利于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有利于“三权”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的充分发挥。根据中央文件和法律精神,农户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承包权的权利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既承包又可以自主经营。当承包地发生流转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农户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给受让方,由受让方经营。由此可见,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置建立在土地是否流转的基础上。

[ 08-12 08:35 ]

【主持人】

主持人:新修改的承包法中第十六条规定,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怎样理解户内家庭成员平等享有各项权益?

[ 08-12 08:40 ]

【主持人】

顾以斌:这个规定在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是新提法。我国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采取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家庭的成员平等地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就是说,无论是妇女、小孩,还是老人,都要平等地享有土地的各项权益。修改后的承包法特别体现了这一点。

需要说明的是,农户的家庭成员是在不断变化中的。首先,我国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发生在改革开放初期,参与分配土地的是当时农户的家庭成员,之后的二轮承包也主要是在一轮承包的基础上实施的延包。然而,经过几十年的婚丧嫁娶、人口增减,农户的家庭成员已经发生了变化,这时候的家庭成员与当时参与分地的家庭成员不完全重合。其次,我们用三年时间开展了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此次确权登记是对原有承包关系的确权登记,依据的是土地二轮承包情况。由于确权时间早于新法实施时间,因此,此次确权农户拿到的承包经营权证上反映的家庭承包人员,有的是原有承包时参与承包的人员,也有的是现在的家庭成员。

[ 08-12 08:47 ]

【主持人】

主持人: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有人担心收费会影响工商企业投资农业的积极性,对此,张科长您怎么看?

[ 08-12 08:50 ]

【主持人】

张汉林:工商企业到农村流转土地,是一种新型的农业经营方式。此次以法律形式对工商企业下乡进行规范,也是中央文件精神在法律中的充分体现。对于工商企业流转土地允许村集体收取适量管理费用这个问题,一方面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具体体现,另一方面也是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助工商企业流转土地、投入建设农村基础设施等的补偿。至于是否会影响工商资本积极性,我认为这更多的是一个市场问题,交易过程中存在供需双方的谈判,工商企业会根据自己的投资预期作出判断,所以这点影响应该不会很显著。对于管理费怎么收、收取的标准,由于工商企业流转土地的情况在各地都有不同表现,可以先做一些试点探索,积累一些经验。另外,工商企业流转土地过程中,不可避免要与村集体、农户发生议价行为,如何平衡三者之间利益关系,避免因管理费产生矛盾纠纷,更好地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经济社会稳定也值得关注。

[ 08-12 08:53 ]

【主持人】

主持人:修改后的承包法已经开始施行,接下来农业农村部门将会采取哪些具体举措,推进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贯彻实施?

[ 08-12 08:57 ]

【主持人】

顾以斌:围绕法律中新修改的内容,我们近期主要是抓两个方面工作:第一,大力宣传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一些新的内容、新的重点要让老百姓知道,让从事这项工作的党政领导学通弄懂。二是要通过各种媒体、多种方式向农民宣传法律精神,让农民能够知法懂法,依照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宣传法律的同时,我们还开展培训,特别是对从事这项工作的各级党政领导,以及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一些人员,进行一些有组织的培训。

[ 08-12 09:00 ]

【主持人】

主持人:深化农村改革,最重要的就是要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怎么承包、农民的利益怎么保障是广大农民非常关心的问题,对此,您怎么看?

[ 08-12 09:03 ]

【主持人】

顾以斌: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指出要落实好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政策,给广大农民吃下了最大的“定心丸”,为农村土地改革设定了基本方向。

对于土地经营权流转以及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的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指出要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完善产权权能、将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也为将来的改革确定了基本原则。今年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民法典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今后广大农民流转土地经营权就有了明确的制度依据,也会获得更多红利。

根据以上情况,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贯彻落实:一是要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严格执行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政策,确保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保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二是严格落实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的规定,充分尊重农户意愿,严格保护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和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权利,依法依规认定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效力,让农民既可以沉下心来搞生产,也可以放心流转土地经营权。三是对于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的折股量化,严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要求,服务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经营决策和收益分配的权利。

[ 08-12 09:08 ]

【主持人】

主持人:您刚提到要稳定农户的承包权,做好承包地确权的收尾工作,2017年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已经基本完成。请您介绍一下目前我区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工作的情况。

[ 08-12 09:15 ]

【主持人】

顾以斌:截至目前,我区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登记实际测量面积96.64万亩,完成确权登记面积95.69万亩,确权面积已超过原承包地账面面积。在这里,有两个数字需要进一步说明。实测面积,指的是测绘部门的工作量,涵盖了所测量的所有农户的承包地,包括已确权的95.69万亩,还有一部分农村土地由于比较特殊,由当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确权。比如,部分村民组的自留地、机动地等。对于这些土地,我们只做了测量没有确权发证。

根据中央、省、市的安排,经过三年时间我区承包地确权颁证率达到了100%,但我们仍然开展了确权“回头看”,做好收尾工作。解决了一些由于矛盾纠纷等而未能确权的农户承包地确权问题。另外完善、纠正确权中出现的纰漏差错,确保不留死角、不留尾巴,经得起历史检验。

[ 08-12 09:20 ]

【主持人】

主持人:实施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近年来,中央、省、市、区相继出台了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的实施意见。请您谈一谈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如何实现农业产业化规模化?

[ 08-12 09:25 ]

【主持人】

顾以斌:截至目前,今年我区新增土地流转面积0.98万亩,累计土地流转面积51.48万亩,土地流转率54%;已组建土地合作社4家,入户农户1175户,入股面积7294亩。当前,贾公村、和洲村正在按《关于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建设的指导意见》(区农办〔2018〕140号)要求,推进土地股份合作社建设。

农业产业化规模化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必要举措,也是当前农村发展和乡村振兴的必由之路。近年来,国家大力鼓励土地流转,拿出了很多鼓励措施,比如说进行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对种粮大户给予补贴。

从现代农业发展来看,就是通过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来推进土地规模化经营。土地流转是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的关键,要让土地流转更加顺畅,明确界定承包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是基础。因此,要加快推进农户承包地的“三权分置”,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要鼓励规模经营业主与农户建立稳定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探索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土地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办法,保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骨干力量,要加快培育。因此,要引导和鼓励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实行土地股份合作经营或委托经营;引导和鼓励龙头企业采取“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等模式,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土地、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推进农业产业链整合和价值链提升,让农民共享产业融合发展的增值收益;引导和鼓励专业大户、农技人员等成立家庭农场,或牵头组建农民合作社,开展生产合作、信用合作和供销合作。进一步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兴办土地托管、农机作业、统防统治、农资购销、农产品电商平台等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引导它们围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为农民提供服务。

[ 08-12 09:30 ]

非访谈时间,请于正式访谈时间内发言。
谢谢您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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