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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03 14:52 来源:宣州区发布 浏览:586 次


问: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两类情形有哪些处罚?



答: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入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场所,应当防止宠物伤害他人,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处罚: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 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对其饲养人处以50 元以上200 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2.《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犬、猫外出,未能及时清除宠物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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