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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统筹谋划修订《宣州区促进产业政策》意见的公告

征集开始日期:2019-06-21 00:13

征集结束日期:2019-06-27 00:13

状态: 已经结束

征集结果公开时间:2019-06-27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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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统筹、谋划、修订《宣州区促进产业政策》,确保所办实事更加符合民意,更加贴近群众,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促进产业政策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日期 
  
  从公告之日起截至2019年6月27日。 
  
  二、征集方式 
  
  在区政府网站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希望全区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群众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三、方式参与: 
  1、电子邮箱:
20277143@qq.com 
  2、电话:0563-3023029(传真); 
  3、信函: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鳌峰东路178号南六楼)。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1日

  

  

  

  

  宣州区优化投资环境政策

  

  为促进宣州经济健康发展,切实扩大有效投资,根据《宣州区产业扶持基金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范围

  在宣州区境内投资、注册、纳税的企业。

  二、扶持政策

  (一)基金扶持

  1.对符合条件的区内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大项目、大企业,给予一号基金投资参股,包括: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和成长型企业。被投资成长型企业上年度纳税须达1000万元以上、近两年销售收入和年均利润增长率及其他相关指标高于全区同行业平均水平;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具体参照《宣州区重点产业投资基金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责任单位:区经信局、财政局;责任科室:区经信局腾达工投公司、区财政局投融办)

  2.对符合条件的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高新技术企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和其他具有前瞻性、引领性的企业给予二号基金投资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区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及拥有成熟技术的创业企业,给予天使投资基金支持或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支持,具体参照《宣州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试行)》《宣州区天使投资基金实施细则(试行)》及《宣州区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局、金融办;责任科室:区科技局工业科技管理科、区财政局投融办、区金融办银保科)

  (二)社会保障政策扶持

  加大对企业的职业培训力度。对经人社部门同意后,由企业组织开展的新录用员工(系指与企业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且录用之日起12个月内的员工)岗前培训和在岗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与技能等级鉴定补贴。对上年度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省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的50%核定。对已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暂时困难企业(“僵尸企业”除外),经批准可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6个月。缓缴期满按规定补缴后,允许其继续申请缓缴。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税务局、财政局;责任科室:区人社局就业促进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征缴中心,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股,区财政局社保科)

  (三)经济发展贡献政策扶持

  1.落实经济发展贡献奖补政策。对工业企业年度税收贡献额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2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奖励50万元,1亿元以上的设立特殊贡献奖,奖补方式一事一议;年度税收贡献额500万元以上的其他企业(不含非生型再生资源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总部经济企业),奖励5万元。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责任科室:预算科)

  2.帮助、指导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鼓励企业研发创新,帮助、指导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科技局;责任科室:区税务局税政二股,区科技局工业科技管理科、农业科技管理科)

  3.

  落实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责任科室:区税务局税政二股)4.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责任单位:税务局、财政局;责任科室:区税务局税政一股、税政二股、区财政局预算科)

  5.将出口企业的“免抵调”税款(为出口企业的“免抵调”税款当年申报数,与出口企业的“免抵调”税款当年入库数不重复)视同实缴税款享受政府招商引资财政返还奖励。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责任科室:预算科

  6.落实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规定: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四)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责任科室:区税务局税政二股)

  (四)减轻企业用能成本

  减轻企业用电成本。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计费,由用户自愿选择;减容(暂停)设备自设备加封之日起,减容(暂停)部分免收基本电费。对近3年无逾期缴纳电费的诚信用电企业,实行每旬期末一次性结清电费,不再提前预缴电费。

  (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发改委、物价局、电力办;责任科室:区经信局经济运行科、区发改委节能中心、区物价局业务科)

  (五)减轻企业融资成本

  1.积极发挥国有担保机构融资担保放大功能。增加国有担保机构资本金,深入推进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不断扩大“税融通”贷款规模。全区国有融资担保公司放大倍数不低于4.2倍,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年担保费率不超过1.2%。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财政局;责任科室:区金融办银保科、区财政局投融办)

  2.积极发挥过桥续贷资金效应。继续设立续贷过桥资金,规范运作,封闭运行,尽职免责,积极支持部分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好但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企业平稳续贷。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金融办;责任科室:区财政局投融办、区金融办综合科)

  3.进一步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导作用,引进和组建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积极引导各类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对接实体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落实推进企业上市挂牌扶持政策,加大对主营业务优良、盈利能力较强、发展前景较好企业的上市辅导和扶持。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财政局;责任科室:区金融办银保科、区财政局投融办)

  (六)鼓励集约节约发展

  1.对企业租赁政府投资的或是租赁其他企业标准化厂房进行生产的成长型企业,投产纳税每平方米超过130元的,由受益财政给予年租金50%的补助,年补助额在其所交税收地方留成额内、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期根据实际租赁情况最长不超过3年。

  (责任单位:区招商局;责任科室:招商科)

  2.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奖补政策

  (1)对2018年5月1日前注册,正常生产经营的区属企业及宣城高新区企业,且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增加的税额,由受益财政等额奖补给纳税人。若当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产生变化,奖补方法则作相应调整,原则上按照现行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较2012年度调增部分执行。对2018年5月1日及以后注册的企业,参照《宣州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执行。

  (2)对工业企业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内(建设期最长不超过2年)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其调整增加的税额,由收益财政等额奖补给纳税人。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责任科室:预算科)

  (七)鼓励企业参展奖励补助

  鼓励企业(含农业经营主体)参加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会展,由区财政给予国际展位费15000元/次、国内展位费5000元/次的补助。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经信局、商务局、农委、林业局、科技局、文旅委;责任科室:区文改办、区经信局经济运行科、区商务局外经贸科、区农业农村局产业科、区林业局产业办、区科技局工业科技管理科、区文旅局旅游质量监督所)

  (八)落实招商引资及财政扶持政策

  区委、区政府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参照《宣州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责任单位:区招商局;责任科室:招商引资考核中心)

  (九)加强外来务工和返乡就业人员管理和服务

  1.对省内外劳务合作基地,当年度为我区制造业企业输入务工人员达到100人,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用工协议,经用工企业认定并支付劳动报酬的,按满6个月每人500元、满1年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基地管理单位劳务合作经费补贴,并给予一次性5万元工作经费奖励。

  2.社会中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我区制造业企业输送务工人员30人以上(含组织动员宣州户籍外出务工返乡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且稳定工作满1年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3.积极推动校企合作。对省内外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推荐学生到我区制造业企业就业工作满1年并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推荐院校就业服务补贴。

  三、附则

  本政策由区财政局、发改委、招商局、经信委、国税局、税务局、科技局、农委、林业局、人社局、商务局、金融办、文旅委、物价局、电力办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宣州区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

  

  为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全面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宣州行动方案》,推动我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范围

  在宣州区境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含农产品加工企业)。

  二、扶持政策

  (一)加大重点工业项目扶持

  1.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主导产业项目,在合理工期(两年)内竣工投产并纳税的,给予设备投资额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列入省重点工业项目库的新建工业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主导产业项目,投产纳税后,可申请项目前期工作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责任单位:区经信局;责任科室:经济运行科)

  (二)鼓励企业规模发展

  1.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实行差额奖励;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亿元后,每增加5亿元,奖励10万元,每档奖励只享受一次。

  2.对首次进入的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10万元;对首次进入的成长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5万元。

  3.评定综合实力10强工业企业、新成长型10强工业企业,每家企业奖励5万元,获评市级同类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4.对省认定的专精特新和成长型小微企业,每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5.对在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居前3位的“排头兵”企业以及在国内有重要影响力的“单打冠军”“行业小巨人”企业,在省奖补基础上,区财政分别给予每户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30万元。

  (责任单位:区经信局;责任科室:经济运行科)

  (三)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1.对获得国家、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和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对获得国家、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奖励。

  对获得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信息化应用系统投入100万元及以上或软件投入2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投资的8%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在国际、国家级、省级各类工业设计大赛获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3.对新认定的省级产学研联合示范企业(含农业经营主体),奖励5万元。

  4.对认定的国家级、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认定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5.对获得安徽省质量奖、安徽工业精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新认定的省级新产品,每个奖励2万元。

  6.对年销售收入超亿元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超2000万元新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自认定之日起,第一年按其实现销售收入的0.25%补贴,后两年减半补贴,每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过去由于政策调整未享受满3年高新技术企业的按新政策补齐3年。

  7.对企业自主研发的新产品当年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并投入批量生产的企业,按当年实现新增销售收入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8.对新认定的战新企业,当年产值达2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当年产值达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当年产值不足一亿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9.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0万元、100万元。

  10.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0万元、50万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1.对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得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责任单位:区经信局;责任科室:经济运行科)(四)大力发展“四新”经济

  1.新落户我区的生产制造类“四新”企业,厂房(指实际利用厂房)建设、购买、租赁、装修等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支持:

  (1)购买、新建生产厂房,按合同约定期限投产纳税的,给予厂房500元/平方米的建设奖补;按约定投产后,三年内任一年增值税达500万元的、1000万元的,另奖励200元/平方米、300元/平方米的建设奖补,都达到的,实行差额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200万元。

  (责任单位:区经信局;责任科室:经济运行科)

  (2)购买政府性投资的标准化厂房,按照建设成本价格出让。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办,宣城高新区、宣州经济开发区;责任科室:经济发展办(经发局))

  (3)租赁政府投资的或是租赁其他企业标准化厂房,投产纳税后,自合同执行之日起由受益财政给予前三年租金全额奖补,后两年租金50%奖补。

  (责任单位:区招商局;责任科室:招商科)

  (4)企业首次对租赁,认购或自建厂房进行装修,投产纳税后按照实际单位装修费用进行奖补,最高不超400元/平方米。

  (责任单位:区经信局;责任科室:经济运行科)

  2.新购置设备经认定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对超出500万元的部分,按10%给予奖补。搬迁原有设备用于我区生产的,对设备搬迁费用给予全额奖补。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设备的,对租赁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奖补三年。单户企业最高不超200万元。

  (责任单位:区经信局;责任科室:经济运行科)

  3.新落户我区的研发集成、技术服务、平台运营、云服务型物联网企业(以下简称:物联网平台和云服务企业),自建办公楼的,给予办公楼700元/平方米的建设奖补。租赁办公室楼或标准厂房的,租金参照第一条第3小条执行。首次装修的,装修费按照300元/平方米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200万元。

  (责任单位:区经信局;责任科室:经济运行科)

  4.新落户我区且正式运营后年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的项目,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实行前三年100%奖励、后三年50%奖励。

  (责任单位:区经信局;责任科室:经济运行科)

  5.新落户我区的生产制造“四新”企业,在企业竣工投产后,用电按0.06元/千瓦时给予奖补,用气按0.3元/立方米给予奖补,单户企业每年的用电用气奖补不超过100万元。新落户我区的物联网平台、云服务企业,在企业投产运营后,用电按0.06元/千瓦时给予奖补,单户企业每年的用电奖补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区经信局;责任科室:经济运行科)

  6.新落户我区的物联网平台、云服务企业,购置设备的,前三年按照新增研发、检测等设备实际投入金额的 30%给予奖补,累计奖补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三年后同一年度科研技改投资 50 万元以上的,按照当年新增设备技术投资额的 2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责任单位:区经信局;责任科室:经济运行科)

  7.积极创造条件,在宣州科创中心等创新街区、众创空间创业创新平台上,为在校和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提供低成本或免费创业工位。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经信局;责任科室: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经济运行科)

  8.积极培育和争创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市级工业互联网服务商。推动企业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带动企业“上云上平台”。积极组织企业参与评选市级上云标杆企业、市工业互联网示范企业、互联网+先进制造业示范企业、重点软件示范企业,实施“云服务券”,并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等额配套。

  (责任单位:区经信局;责任科室:经济运行科)

  

  (五)鼓励企业实施技改

  1.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区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核准和备案的工业技改项目(“两高一资”项目除外),在合理工期(两年)内完成技改,设备投资超过200万元的主导产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设备投资额6%的补助;对其他产业企业给予设备投资额5%的补助。

  2.经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

  3.对年度购置10台及以上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实施“机器换人”,投资工业机器人(自由度≥3)和3D打印的,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

  4.对工业企业已经备案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竣工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50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每吨标准煤2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区内研制和使用单位(研制和使用为同一企业的不重复享受),分别按首台(套)售价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6.对新备案工业技改项目(不含矿山类企业),设备投资额达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完工后,由区财政根据前期工作(仅指可研或项目建议书、环评、安评、能评)实际发生费用,按以下类别给予补助,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1)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全额补助;

  (2)装备制造、医药食品两大主导产业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化工类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其它类型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7.对省认定的非煤矿山安全和信息化改造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责任单位:区经信局;责任科室:经济运行科)

  (六)鼓励产业集聚发展

  1.对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优势产业示范基地”“特色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10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给予200万元奖补;对通过市级重大基地评估的项目单位,收益财政配套奖励10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重大工程或重大专项的项目,按照省支持资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给予20万元奖补。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两化融合”试验区、省级“两化融合”示范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补。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智慧园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补。

  5.对新批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型园区、特色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补。

  (责任单位:区经信局;责任科室:经济运行科)

  (七)支持制造强区

  1.对企业实施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强基技术改造项目,在合理工期(两年)内竣工投产纳税的,按照项目新购设备购置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可达500万元。

  2.经省认定的百级洁净厂房(含A级GMP厂房)每平方米补助1000元;千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500元。

  3.对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4.对获得国家、省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

  5.对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质量标杆企业、中国质量奖、中国工业大奖、产业集群区域品牌的企业(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6.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

  7.对完成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可达300万元。

  8.对在工业领域实施节能环保“五个一百”专项行动中,被评价为优秀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9.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10.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

  11.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

  12.对认定为国家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责任单位:区经信局;责任科室:经济运行科)

  (八)支持电子信息、软件和大数据产业发展

  1.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首次进入安徽省重点电子信息、软件企业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总部新落户我区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

  2.对在我区新注册成立为总部的大数据企业,注册资本金在企业注册成立一年内实际到位2000万元至1亿元且年度营业收入超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1亿元以上且年度营业收入超2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

  (九)强化金融和土地要素支撑

  1.充分发挥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积极对接省级股权投资基金,吸引社会资本设立各类产业投资基金。支持企业挂牌上市,对在省股交中心、新三板和主板挂牌上市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18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补。

  2.支持制造业中小企业开展设备融资租赁业务,采取补贴等方式,对融资期限3年期及以上业务,按照融资规模8%的比例对融资租赁中小企业进行补贴,每户企业最高可达500万元。

  3.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制造业企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按有关规定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4.对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的,在办理一书二证后,由区财政按建筑面积给予二层50/平方米、三层100/平方米的建设奖补。

  (责任单位:区经信局;责任科室:经济运行科)

  三、附则

  本政策与区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执行。单个企业的同一项目只可享受一种奖补方式;单个企业可叠加享受除项目奖补外的多个称号类奖补;单个企业在执行本政策时最高奖补不超过500万元。

  本政策由区经信局、财政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宣州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

  

  为加快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根据《宣州区产业扶持基金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范围

  本辖区内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家庭林场、专业大户)、新型职业农民、涉农行业协会。

  二、扶持政策

  (一)特色农业发展

  1.继续实施市区保障性蔬菜基地能级提升行动,按照市、区财政1:1补助,区财政配套100万元;对当年新增设施蔬果生产基地,经验收合格后,按照棚体类型分类补助。其中相对集中连片50亩以上跨度在6米以上GP-625型热镀锌钢架大棚蔬菜生产基地,每亩一次性补助2000元;相对集中连片20亩以上跨度在8米以上GLP832型热镀锌单体温室蔬菜生产基地,每亩一次性补助10000元; 对当年新建连栋大棚20亩以上,基地基础设施配套,从事水产、水果生产,每亩一次性补助10000元;单个经营主体补助不超过30万元。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责任二级机构:区菜篮子办公室、区种植业局、区水产技术推广站

  2.茶产业发展专项政策另行制定。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责任二级机构:区种植业局)

  (二)绿色生态循环农业发展

  1.新增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示范主体,补助4万元/个。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局,责任二级机构:区生态能源局、区林业局产业办)

  2.商品肉鸡实行笼养的规模养殖场,新购置肉鸡笼养成套设备,配套自动喂料、自动饮水、自动清粪、湿帘风机通风降温的,按笼养有效面积,2000-2999平方米一次性补助10万元,3000-3999平方米一次性补助15万元,40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责任二级机构:区畜牧局)

  3.规模养殖场,按照要求实施养殖废弃物处理,配套采用雨污分流、建设异位发酵床设施处理废弃物并正常运行,按照新建成的异位发酵床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助,单个规模养殖场补助不超过10万元。笼养蛋禽、种禽规模养殖场,按照要求实施养殖废弃物处理,配套采用雨污分流、建设舍内发酵床设施处理粪便并运行正常,舍内发酵床按照3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 单个规模养殖场补助不超过10万元。商品肉禽规模养殖场及规模养羊场,按照要求实施养殖废弃物处理,建设并运行正常,配套新建污水收集池、堆粪发酵房的,给予污水收集池一次性补助250元/立方米、堆粪发酵房一次性补助100元/平方米,单个规模养殖场补助不超过2万元。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责任二级机构:区畜牧局)

  4.规模养殖场,按照要求实施养殖废弃物处理,配套雨污分流、采用粪便处理成套设备处理的,给予新购置成套设备采购价50%补助,单个规模养殖场补助不超过10万元。建设畜禽养殖场废弃物集中处理中心的企业,新购买处理设备、设施并运行正常,按照处理设备、设施购买价格50%给予补助,单个集中处理场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责任二级机构:区畜牧局)

  5.对利用畜禽粪便、秸秆等废弃物制造有机肥的农业经营主体,根据当年有机肥销往区内的销售业绩每吨给予补助100元,其中当年新增的单个农业经营主体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原有的单个农业经营主体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责任二级机构:区种植业局)

  区农业农村局(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1.对新增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一次性奖补3万元(与新型工业化政策不重复享受);对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当年新增产值每增加3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责任科室:乡村产业发展科)

  2.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建设,新建村级益农信息社,符合农业农村部文件要求的,补助2万元/个;政府主导、市场主体方式推广物联网技术,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用物联网技术,给予硬件投资额50%的奖补(单个经营主体奖补限额不超过10万元);政府组织、公司承办方式开展农民手机培训活动,按参训人数计算,以50元/人次标准,给予承办单位奖补。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责任科室:市场信息科)区农业农村局3.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分别给予8万元、4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评定的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五星级、四星级企业、三星级企业(园区)的,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奖励。(与宣州区促进文化旅游业发展政策不重复享受)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责任科室:产业化指导科)

  4.获得国家级、省级科研成果并应用推广的农业经营主体,分别给予奖补10万元、5万元。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局,责任科室:区农业农村局产业化指导科、区林业局产业办)

  5.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农业(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奖补30万元、10万元;新认定为省级农业产业联合体,奖补8万元。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局,责任科室:区农业农村局产业化指导科、区林业局产业办)

  6.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示范社或示范家庭农场(林场)分别奖补10万元、8万元。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局,责任科室:区农业农村局产业化指导科、区林业局产业办)

  7.对农业加工企业当年完成生产设备投资额100万元-300万元的公司(不含300万),按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300万元及以上的在市奖励的基础上按设备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不得重复申请农业奖励政策和工业奖励政策。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责任科室:乡村产业发展科)

  9.对村集体领办新成立的土地股份合作社,补助标准50元/亩,补助面积以农户入股协议面积为准。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责任科室:农经科)

  10.支持市级以上龙头企业中高级企业管理人员参加由省农委统一组织的工商管理学习培训活动,给予学费50%的奖补。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责任科室:乡村产业发展科)

  11、积极对接沪苏浙,鼓励蔬菜经营主体创建上海外延蔬菜基地,对经上海市商务委认定并挂牌的蔬菜外延基地,每个基地补助20万元。(新增)

  11.支持林业规模经营。对当年集中流转集体经营、自留山、责任山的林地面积达200亩以上,整地造林经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林权证或经营权流转证的经营主体,给予50元/亩的一次性补助,单个经营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调整到自然资源规划局)

  (责任单位:区林业局,责任科室:区林权管理中心)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

  1.鼓励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和追溯制度。新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奖补5万元/个;新建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奖补1万元/个;农产品质量监测点与区级监管平台对接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耗材补助0.5万元/个。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责任二级机构:区农产品质量监管局)

  2.鼓励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三品一标”认证。

  对新增有机产品(农业部中绿华夏)、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分别补助10万元、3万元、1万元,同一主体获得两个及以上产品每个分别增加补助5万元、1万元、0.3万元;对续展的有机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分别补助4万元、1.5万元、0.6万元,同一主体有两个及以上产品每个分别增加补助2万元、0.6万元、0.3万元(与民生工程“三品一标”财政奖补实行差补且不重复奖补)。

  对新增“三品一标”认证的单位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基地增加奖补,其中:1000亩及以上奖补10元/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家禽认证数量5万只及以上补助0.1元/只,家畜认证数量3000头及以上补助2元/头,养殖业同一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新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单位一次性补助10万元。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责任二级机构:区农产品质量监管局)

  3.为创建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水稻)试验示范生产基地,对建设绿色食品原料(水稻)试验示范生产基地的单位,按创建期实施方案要求的试验示范田面积(200亩以上),一次性补助100元/亩,每个建设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责任二级机构:区农产品质量监管局)

  4.新增国家级、省级农业(林业)标准化示范区(基地)的农业经营主体,一次性分别奖补10万元、5万元。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局,责任科室:区农业农村局产业化指导科、区林业局产业办)

  (五)支持发展皖南特色烟叶

  1.对经验收合格,规范进行土地流转并严格按1:1要求进行烟稻隔年轮作的烟农统一按种烟面积给予100元/亩补贴(正常年景每亩以交售270斤干烟折算,下同);对整村推行土地长期流转实施1:1烟稻轮作的农户,在验收合格后,按轮作面积予以50元/亩补贴;对加入合作社且进行种植优质稻的农户,经验收合格后按50-100元/亩标准予以补贴。

  2.对符合条件的烟叶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实施1:1烟稻轮作,促进烟农增收的,继续按5元/亩标准予以工作奖补,并对成绩优异的按30%奖励面进行表彰奖励;对符合要求并经验收合格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土地流转、新品种与新技术引进、新产品开发等方面给予扶持补助和贷款贴息,由区烟草发展局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3.按种烟面积25元/亩、5元/亩的标准分别提取灾保与管护资金,执行烟叶生产灾害保障及“以奖代补”管护工作机制;提取烟叶税的5%用于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和推广、合作社建设以及举办现代烟草农业示范园和技术培训。

  (责任单位:区烟草发展局;责任科室:综合科)

  (六)积极发展特色林业

  1.引导油茶产业规模发展。对当年新栽植且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的种植企业(大户),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每年200元/亩的补助,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

  (责任单位:区林业局;责任科室:造林科)

  2.支持宣木瓜基地发展。对50亩以上集中连片新栽植宣木瓜经验收合格后按700元/亩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50亩以上连片老宣木瓜园改良复壮经验收合格后按500元/亩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责任单位:区林业局;责任科室:造林科、技术推广中心)

  3.支持竹子及笋用林基地建设。对50亩以上集中连片新栽植竹林(毛竹、早园竹)经验收合格后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一次性补助700元/亩。

  (责任单位:区林业局;责任科室:造林科)

  4.促进苗木花卉产业发展。对土地流转承包20年以上,集中连片新建特色、精品苗木花卉基地择优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200亩以上的每个基地一次性补助5万元;500亩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1000亩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5万元。对年销售额达到300万元(银行流水账单)以上的苗木经纪人择优奖补1万元,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银行流水账单)以上的苗木经纪人择优奖补2万元。

  对新建面积200亩以上、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苗木花卉市场,经验收合格且正常运营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的奖补。对入驻市场且正常经营满一年的实体商铺,给予一次性奖补1万元。

  (责任单位:区林业局;责任科室:产业办)

  5.对新批准成立的省级森林公园,给予每个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依托森林资源,新建集中连片200亩以上、承包期限20年以上的生态观光采摘园进行奖补,其中采摘区经果林面积100亩以上,经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补;新增为省级森林旅游人家奖励5万元。以上项目不重复奖补。

  (责任单位:区林业局;责任科室:资源管理科、产业办)

  6.支持森林经营示范基地建设。对经过验收的市级森林抚育示范片、退化林修复示范片的企业(大户)给予每个示范片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责任单位:区林业局,责任科室:造林科)

  (七)支持林产品精深加工

  1.鼓励木竹加工和森林食品加工企业发展。对从事木竹加工,竹笋、宣木瓜、水东蜜枣、水栀子、木本油料等森林食品进行加工,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200万元以上的新建企业,经验收合格且正常运营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款)的5%予以奖励,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与新型工业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责任单位:区林业局;责任科室:产业办)

  2.支持林产品加工升级、新产品研发。对从事木竹和森林食品加工的企业,企业新增设备投资50万元以上用于转型升级、精深加工和新产品研发的,按照购置新增设备实际支出额的1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责任单位:区林业局;责任科室:产业办)

  三、附则

  (一)本政策由区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烟草发展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2018年度,在区财政支持乡村振兴产业资金中安排500万元重点用于茶产业发展,安排200万元用于农业产业化扶贫、外来物种防除等工作,具体实施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区扶贫办制订。

  

  

  宣州区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

  

  为促进服务业发展,根据《宣州区产业扶持基金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范围

  在宣州区境内注册、纳税的服务业及外经贸企业、组织和个人,以及注册、纳税的上市(挂牌)、拟上市(挂牌)企业,相关金融机构。

  二、扶持政策

  (一)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1.现代物流业。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款)在1亿元以上的第三方物流项目(物流园区、物流基地和物流配送中心),项目建设期最长不超过3年,项目完工验收后,按固定资产累计投资额,采取出资参股的方式予以扶持,即:1亿元以上不满2亿元的,出资参股500万元;2亿元以上不满3亿元的,出资参股800万元;3亿元以上的出资参股1000万元。出资参股管理和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对于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入库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达300万元以上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按照当年较上年新增增值税入库数25%部分、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且入库税额达500万元以上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按当年较上年新增增值税入库数25%部分、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一次性奖励。

  新晋升为A级以上(含A级)的物流企业,每新晋升1个A,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责任科室:商贸市场科)

  2.科技服务业。企业(不含关联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在一个纳税年度,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按照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70%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责任科室:工业科技管理科)

  3.信息服务业及服务业外包。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国家认定的动漫企业,以及对新落户我区的服务业外包企业和研发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区财政按“前两年全额扶持、后三年减半扶持”予以奖励; 其所缴纳的增值税入库数25%部分,由区财政按“五年减半扶持”予以奖励。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视同软件企业,享受地方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责任科室:商贸市场科)

  (二)支持生活性服务业发展

  1.商贸流通业。对在我区新建并纳税的大型零售商场(超市)、其他服务业,自主经营面积1万-2万平方米的,项目建设完成并经审核确认后,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自主经营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引进世界500强商贸流通企业的项目,增加补助30万元。对在我区新建的商业综合体,自主经营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且正式运营的,给予一次性补助80万元。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责任科室:商贸市场科)

  2.健康养老业

  (1)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与政府合作模式(PPP),在我区兴办投资规模大、建设标准高、服务质量优的现代养老服务机构。具体政策采取“一事一议”确定。

  (2)鼓励社会资本整合改造厂房、商业设施及其它可利用的社会资源用于养老服务。租用我区公办养老机构房产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产权所有人与养老机构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3年内免收房屋租金。

  (3)享受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办民营养老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

  鼓励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对社会化自建养老机构手续齐全并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一次性补助:50张床位以下的按4000元/张给予建设补助;50张床位以上(含50张)的按5000元/张给予建设补助;实行租赁经营的,且合同期在5年以上的,按2000元/张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以上补助含省、市补助款)。

  (4)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规定。

  (5)实施贷款贴息。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且规模在200张床位以上,或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从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不低于当年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利息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责任科室:社会福利科)

  (三)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1.投资开发建设以促销我区工业品、农产品为主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经有关部门认定,且正常运营满1年以上的,按照建设投入费用(软件开发购置、设备投资及平台推广费等)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当年推介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且销售地产品占销售额80%以上的,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企业以本企业名义当年在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首次开设网上店铺(旗舰店、专卖店、专营店等),以销售本地产品为主,每开设一家给予技术服务年费5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3.鼓励企业开展网络销售。企业当年线上实际纳税销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一次性上台阶奖励。

  4.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社区)工程。支持电商运营平台或龙头电商企业,在乡镇(园区)、行政村设立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经验收合格,给予每个0.5万元的经费补助。

  5.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试点工程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6.鼓励社会资本新建电子商务产业园或改造楼宇兴办电子商务集聚区(以下简称园区),在宣州园区范围内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首批入驻电子商务企业30家以上、总线上销售额达1亿元以上、入驻企业使用面积达40%以上,配套服务体系完善、运营1年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确定。

  7.加快乡村电商网点综合体系建设。经省市验收通过的省级、市级电商示范村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省级、市级电商特色小镇给予15万元、8万元奖励。

  8.鼓励建设农村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体系。对从乡镇到行政村的乡镇级物流配送中心,达到所有行政村配送全覆盖且整合2家以上快递企业的要求,每个中心年补助运营经费1万元。

  9.支持农产品网络销售体系建设。对在本区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农产品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鼓励涉农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对本区电子商务企业农产品年网络销售较上年净增额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11.鼓励培育农村电商品牌,支持线上推广和网销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对网上销售产品新注册成功一个类别商标,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农村电商品牌产品入驻第三方平台进行网络销售的,对平台服务年费给予一次性10%的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首次实现网销“三品一标”产品、有机产品、绿色产品、无公害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产品,年销售额达100万元的经营实体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12.加快电商主体孵化培育。对新注册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电商企业,给予一次性1000元注册费用补助。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责任科室:电商科)

  (四)支持限额以上企业发展

  1.对新获批的限上商贸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2.对新获批的限上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奖励1万元。

  3.对总部设在宣州区并就地纳税,年营业额超亿元的商贸企业,当年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占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每增加1%,给予3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责任科室:商贸市场科)

  (五)支持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发展

  (1)对新获批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2)对总部设在宣州区并就地纳税,当年新增销售收入超1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六)促进外贸进出口发展

  1.鼓励企业自营进出口

  (1)对首次实现进出口实绩的企业,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当年新发生进出口实绩不满10万美元的企业,每户奖励3000元人民币;

  当年新发生进出口实绩1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户奖励1万元人民币。

  (2)对实现进出口增量的企业,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生产型企业,增量部分每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

  贸易型企业,增量部分每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

  2.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当年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的,给予30%的保费补助。

  3.支持企业参加国际认证。外贸企业获得各类国际产品和体系认证的,给予认证费用30%的补助。对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自主出口名牌称号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人民币奖励。

  4.支持企业“走出去”。对“走出去”孵化企业在境外开展生产加工、并购、营销、工程承包等,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并经市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登记、认定,实现“走出去”业务零突破且当年实际对外投资50万美元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每户企业“走出去”孵化奖励10万元人民币。对企业在境外设立营销网络且年销售额达50万美元以上的,每年给予企业5万元人民币奖励。对企业自建海外仓且年销售额达50万美元以上的,每年给予企业5万元人民币奖励;对于租用“海外仓”且年销售额达50万美元以上的,每年给予企业2万元人民币奖励。

  5.培育重点外贸企业

  (1)鼓励企业出口回转,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新增出口回转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民币;新增出口回转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

  (2)鼓励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新增加工贸易进出口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民币;新增加工贸易进出口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

  (3)对进出口贡献突出企业,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增量奖励:对进出口总额比上年度净增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1500万美元、2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人民币;

  总量奖励:对本年度实现进出口总额8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每户奖励5万元人民币;对当年实现进出口总额1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人民币。

  对本年度我区进出口总额前五名的生产型企业,申请一类企业时予以优先办理。

  6.支持在本地报关。支持企业在宣城报关、芜湖出运。对从宣城海关报关的生产型企业,每美元奖励0.005元人民币,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从“宣城报关、芜湖出运”且进出货物全年不低于50标箱(标箱为20尺柜,40尺柜按两个标箱计算)的外贸企业,给予每标箱150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

  7.扶持重点外贸企业发展

  (1)扶持重点外贸实体企业。对2017年出口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企业,若2018年度进出口额实现正增长,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进出口额每增长500万美元,再给予30万元奖励。

  (2)鼓励外贸实体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每增加500万美元,再给予30万元奖励。

  (3)对于年度贡献较大的贸易型进出口企业,原则上超过1000万美元以上,给予特殊贡献奖励。

  本条各项奖励均不重复享受,同一事项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奖励。

  8.支持外贸平台建设

  (1)对当年实现进出口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给予平台建设费用2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

  (2)对当年实现进出口总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给予平台建设费用2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

  (3)对新设立并通过海关验收的保税物流中心、公用型保税仓库等给予支持。其中,对新建保税物流中心并通过海关验收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建公用型保税仓库并通过海关验收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

  (4)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综合性外贸服务企业、社会中介组织为我区外贸企业开展外贸业务培训等进出口孵化工作,区财政每年安排20万元以奖代补资金。

  (5)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和出口质量安全示范区,一次性给予创建主体50万元、20万元人民币奖励。

  9.贸易型企业出口地产品部分(出口地产品指宣州区辖区内产品),参照生产型企业奖励办法。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责任科室:外经贸科)

  (七)金融扶持政策

  1.企业上市挂牌政策

  (1)对上市后备企业在以挂牌上市为目的的改制、重组、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经审计评估后净资产增值部分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及股权转让、增资扩股或资产重组过程中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助给企业及纳税人个人。

  (2)支持企业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因历史原因,对企业部分权证不全的房产和土地,在符合建设、用地规划、工程质量要求等条件前提下,且没有权属纠纷的,相关部门按程序补办规划、用地、房地产权证等相关手续,产生的税费及因挂牌上市规范要求而对往年应补缴的其它税款,待企业改制工作全部完成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助给企业。

  (3)拟挂牌上市企业的上市申报材料获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受理或已完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当年起3年内,每年超过上年度上缴的增值税入库数50%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扣除区财政已奖励部分)全额补助给企业。

  (4)企业因挂牌上市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区级权限内的一律予以免收,不能免收的按政策规定下限执行。

  (5)区国有融资担保公司对列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优先给予融资担保支持。按照上市相关条件及企业上市意愿,将后备企业分为一、二、三层梯队。第一梯队免担保费、第二、三梯队担保费分别执行0.25%、0.55%的优惠费率。对已经完成股改并与券商(推荐商)签约的企业,优先提供“税融通”贷款担保。

  2.企业上市挂牌财政奖励

  (1)对在国内A股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500万元奖励(在香港联交所H股上市的企业比照国内市场上市企业进行奖励)。分别为:上市申报材料报省证监局备案,给予300万元奖励;上市申报材料报国家证监会受理,给予100万元奖励;上市后再给予100万元奖励。

  (2)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 “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分阶段给予180万元奖励。分别为:企业与主办券商签订挂牌推荐协议、完成股份制改造及工商变更登记,给予50万元奖励;主办券商完成审核,报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受理的,给予50万元奖励;成功挂牌,再给予80万元奖励。

  (3)对在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四板”)挂牌的企业,精特新板挂牌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科创板培育层、基础层挂牌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奖励;对股改后挂牌企业,分阶段给予40万元奖励,分别为:企业与推荐商签订挂牌推荐协议、完成股份制改造及工商变更登记,给予20万元奖励;成功挂牌,再给予20万元奖励。省股交中心挂牌企业单户奖励累计不超过40万元。

  (4)若企业因自身原因终止上市挂牌进程的,将追缴其所获全部奖补资金本息。

  3.企业直接融资奖励

  (1)上市挂牌融资。企业上市成功且首发募集资金用于我区的,按照募集资金净额1‰、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上市企业成功实施再融资并用于我区的,给予按照募集资金净额1‰、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在“新三板”、“四板”实现股权、债权融资的企业,给予首次融资额1%、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其他直接融资。企业在上市前引进社会资本进行股权投资的,给予引进投资额1%、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发行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和集合票据的企业,区财政补贴发行费用的1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鼓励券商、融资租赁和信托公司在区内设立营业网点。在我区新登记注册并纳税的券商等营业网点,开业当年受益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4.投资基金和管理机构奖扶政策

  (1)投资基金和管理机构需依法依规设立,符合监管部门相关要求。。

  (2)各类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的,区财政按租赁合同约定租金的50%给予连续5年的租房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按年补助。

  (3)各类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按“前两年全额扶持、后三年减半扶持”予以奖励;其所缴纳的增值税入库数25%部分,由受益财政按“五年减半扶持”予以奖励。各类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投资我区企业,正常退出或减持实现的所得税在我区缴纳的,由受益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100%给予奖励。

  (4)各类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连续5年全额奖励给纳税人。

  (责任单位:区上市办;责任科室:银保科)

  三、附则

  (一)本政策由区商务局、科技局、民政局、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政策所指“进出口额”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海关统计数据。

  

  

  

  

  

  

  

  

  

  

  

  宣州区促进文化旅游业发展政策

  

  为促进文化旅游业发展,根据《宣州区产业扶持基金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经宣州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并在宣州区纳税的旅游企业(含个体)和文化企业,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资格的组织。对在税收、安全、环保、诚信经营等方面受到查处或不积极主动承担应有社会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扶持。

  二、扶持政策

  (一)旅游产业扶持政策

  1.支持旅游品牌创建。

  (1)对新评定的5A、4A、3A景区,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对新创成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评定的五星、四星、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奖励 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新创成的省级优秀旅游乡镇(或省级特色旅游名镇),奖励8万元;对新创成的省级、市级乡村旅游示范村(或A级旅游村庄、特色旅游村),分别奖励4万元、2万元;对新评定的五星、四星级农家乐(或5A级、4A级休闲旅游示范点),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

  (责任单位:区文旅局;责任科室: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科)

  (2)对新评定的省级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奖励3万元;鼓励开发地方特色旅游商品,对新获得国家旅游商品大赛金奖、银奖(省级金奖)、铜奖(省级银奖)的企业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2万元。对新入围安徽省旅游商品“双百”(旅游特色商品或旅游必购商品)名单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不重复享受)。

  (责任单位:区文旅局;责任科室:旅游质量监督所)

  2.鼓励旅游新业态发展。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旅游新业态品牌称号的旅游小镇、旅游综合体、研学旅行基地、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体育旅游基地、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现代农业庄园、水利旅游风景区、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等,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此项政策与部门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

  (责任单位:区文旅局;责任科室: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科)

  3.完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对按照标准新建的大、中、小型游客中心分别补助10万元、8万元、6万元;对新建的生态停车场(500平米以上)、观景台(15平米以上)每个补助1万元。

  (责任单位:区文旅局;责任科室: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科)

  4.加快推动旅游厕所革命。按照国家级行业标准新建或改建的AAA、AA、A旅游厕所,经审计验收合格后,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加强旅游厕所的维护管理,对明查暗访通过率达到85%以上的A级旅游厕所,每座每年补助维护费用2000元。

  (责任单位:区文旅局;责任科室: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科)

  5.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旅游项目建设。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与政府合作模式(PPP),在我区按3A级及以上景区或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建设标准投资建设并正常经营,区政府予以政策支持,具体政策采取“一事一议”确定。

  (责任单位:区文旅局;责任科室: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科)

  6.推进乡村旅游建设。按3A级景区标准建设的乡村旅游特色村,区财政安排200万元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用于规划设计、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公厕、标识系统等建设,配套基础设施主体工程完成后预拨60%补助款,通过3A级景区评定之后拨付剩余40%。支持乡村旅游创新创业。鼓励在省、市级乡村旅游示范村内按照标准建设运营民宿,对达到5间客房(含)以上的,每间客房一次性补助20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发展乡村旅游,对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首次利用空闲农房创办乡村旅游小微企业并正常营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此项政策与第3条、第4条不重复享受)

  (责任单位:区文旅局;责任科室: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科)

  7.强化宣传营销。加大旅游惠民力度,鼓励景区以开放月、开放日等形式对市民免费或优惠开放。对参加区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惠民活动的A级景区,每次奖励1000元(免票景区除外)。在高速公路、高铁、城市交通发布宣州文化旅游形象宣传的,给予30%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旅行社开展乡村旅游地接经营,对一年内组织游客赴省、市、区级乡村旅游示范村(或A级旅游村庄、特色旅游村)、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村旅游留宿1000-10000人次的(以住宿登记人数为准),每人次奖励10元;10000人次以上的,每人次奖励15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资金在年终一次性结算。鼓励乡镇街道、旅游企业自主举办旅游节庆活动,对承办区级层面以上的大型文化旅游节庆活动的单位,给予30%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责任单位:区文旅局;责任科室:旅游质量监督所)

  (二)文化产业扶持政策

  1.鼓励文化产业项目建设

  (1)对入选省重大文化产业项目计划,并开工建设的项目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鼓励扶持规模化、集聚化、专业程度高的影视(演艺)产业园区(基地),对落户我区的文化企业,且在我区投资建设影视(演艺)基地项目年贷款额超过800万元的,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年度贴息,单个项目年最高贴息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责任科室:区文改办)

  2.支持文化产业品牌建设

  (1)对当年荣获中国文化企业30强、省级民营文化企业30强和市级优秀文化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理由:省级民营文化企业100强评选活动将不再开展,改为评选省级民营文化企业30强。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责任科室:区文改办)

  (2)对当年入选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当年入选国家级、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业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责任科室:区文改办)

  (4)对当年入选国家级、省级文化类特色小镇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与旅游小镇不重复享受)。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责任科室:区文改办)

  (5)对新上市的文化企业、新授牌的文化类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入选国家、省文化出口重点的文化企业(项目),分别参照上市、高新技术企业和促进外贸出口相关扶持政策执行。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责任科室:区文改办)

  (6)对在国家级、省级电视媒体公开放映(上演)的、正面反映宣州元素的电视剧、纪录片、电影等原创精品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详见《宣州区对国家级、省级电视媒体公开放映(上演)的原创文艺精品奖励操作细则(2018)》)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责任科室:区文改办)

  (7)在我区登记注册的动漫企业,获国际、国家级、省级重大奖项的动漫原创作品,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责任科室:区文改办)

  (8)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责任单位:区文旅局局;责任科室:区文物局)

  3.鼓励文化企业提质增效

  (1)对首次进入的新增规模以上文化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对首次进入的成长型规模以上文化企业,一次性奖励4万元。(与《宣州区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不重复享受)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责任科室:区文改办)

  (2)对宣笔等传统文化企业贷款用于建设(改扩建)有关传统产业项目,贷款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财政贴息支持,最高不超过15万元。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责任科室:区文改办)

  (3)评定两年一届的区级优秀文化企业若干个,入选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1万元。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责任科室:区文改办)

  4.鼓励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1)对在我区利用闲置、废弃厂房(房屋)等发展文化创意(设计)产业的企业实行房租补贴,运营一年以上且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文化创意(设计)产业企业每年补贴10万元。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责任科室:区文改办)

  (2)对在宣州建立工作室和其他文化创意机构(企业),并在宣州牵头从事文化创意项目且成功运作的国家级、省级工艺美术师等专业创意设计人才给予一次性创业奖励10万元、5万元。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责任科室:区文改办)

  (三)体育产业扶持政策

  1.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体育品牌赛事,由企业或个人主办的,分别奖励主办方10万元、8万元。

  (责任单位:区教体局;责任科室:体卫科)

  2.对在宣州区内注册并纳税经营的体育场馆,免费向社会提供体育比赛、训练、培训或低费向市民提供体育健身的,场馆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1000平方米的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

  (责任单位:区教体局;责任科室:体卫科)

  3.对在宣州区内新创成的国家级、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或示范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

  (责任单位:区教体局;责任科室:体卫科)

  三、附则

  本政策由区委宣传部、文旅委、教体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此前区委、区政府出台的同类政策规定与之有相抵触的,以本政策为准。

  

  

  

  

  

  

  宣州区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

  

  为加快创新型宣州建设,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省、市相关政策,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范围

  在宣州区境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研发机构、科技中介服务平台、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等。

  二、扶持政策

  (一)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1.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非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3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责任科室:工业科技管理科)

  2.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近3年入库税收平均增速不低于20%、上一年增速不低于全区税收平均增速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责任科室:工业科技管理科)

  3.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5000元。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责任科室:工业科技管理科)

  (二)支持创新载体建设

  1.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前述机构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责任科室:工业科技管理科)

  2.对新认定的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前述机构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责任科室:工业科技管理科)

  3.对新认定的省农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用于工作站条件建设。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责任科室:工业科技管理科)

  4.对新组建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责任科室:工业科技管理科)

  (三)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服务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责任科室:工业科技管理科)

  2.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备案的众创空间的孵化用房改造费和创业孵化基础服务设施购置费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50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责任科室:工业科技管理科)

  3.对已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备案的众创空间在国家、省开展的运行绩效评价中获优秀等次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责任科室:工业科技管理科)

  (四)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对承担省级科技重大专项的企业,按照项目研发投入额不超过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对承担其他国家级、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所获经费20%、10%的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责任科室:工业科技管理科)

  

  2.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照其上年度研发投入较前两年平均研发投入的增加额,按照不高于2.5%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可达50万元,补助资金由企业用于研发投入。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责任科室:工业科技管理科)

  (五)促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

  1.对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依据转帐凭证、发票)的10%予以补助,单项成果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责任科室:工业科技管理科)

  2.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省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获得省科技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上述奖励资金用于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责任科室:工业科技管理科)

  3.鼓励企业或创新团队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对进入省赛区决赛的,给予2万元奖励;进入全国赛区决赛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全国总决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责任科室:工业科技管理科)

  4.对获得国家和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责任科室:工业科技管理科)

  5.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成果登记。当年企业科技成果每登记1件奖励500元,以此类推。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责任科室:工业科技管理科)(六)支持企业发明创造

  1.

  1.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3万元(当年资助2万元,第三年、第五年凭年费缴纳凭证分别资助5000元);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途径申请发明专利,国际阶段通过审查的,每件资助1万元(最多两个国家);获得授权的,每件资助2万元(最多两个国家)。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科室:知识产权局)

  

  3.当年获得发明授权专利达5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每增加一件再奖励3000元,以此类推。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科室:知识产权科)

  4.专利代理机构当年在我区代理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每增加20件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以上发明专利申请须进入实审阶段再予以奖励。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科室:知识产权科)

  5.对列入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国家级一次性奖励10万元,省级一次性奖励5万元。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科室:知识产权科)

  6.对新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园区。国家级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省级一次性奖励50万元。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科室:知识产权科)

  7.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验收合格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科室:知识产权科)

  8.对当年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评定的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省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知识产权局评定的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科室:知识产权科)

  9.支持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对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省一次性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补助最高可达20万元。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科室:知识产权科)

  (七)鼓励品牌建设

  1.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市长质量奖、区长质量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科室:质量技术监督科

  2.对新获得国家、省卓越绩效奖,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科室:质量技术监督科

  3.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市知名商标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2万元。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科室:知识产权科

  4.对新认定的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每件一次性奖励20万元。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科室:知识产权科

  5.对新获得省名牌产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商标单位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市名牌产品单位一次性奖励2万元。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科室:质量技术监督科、知识产权科

  6.加大诚信品牌单位奖励

  (1)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奖励: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科室:广告科)

  (2)诚信单位奖励: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诚信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科室:区消保委秘书处)

  (3)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奖励:对新获得的3A、2A、A诚信计量单位示范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科室:质量技术监督科

  (4)商标评估费用补贴:鼓励各类企业和单位积极采用商标质押方式拓展融资渠道,对成功办理商标质押贷款的单位,给予商标评估费用全额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科室:指知识产权科)

  (八)鼓励企业参与制定标准

  1.对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团体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和市级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奖补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

  2.对创建标准化示范(良好行为)达到国家AAAA级、省AAA级、AA级、宣城市A级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

  3.对开展国家级、省级服务标准化试点或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并通过评估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

  4.对建立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单位,通过验收后分别一次性给予奖补20万元、10万元;对建立国家级、省级准化示范区的单位(服务业、旅游业等),通过验收后分别一次性给予奖补10万元、5万元。

  5.对新获得国家、安徽省卓越绩效管理奖的单位,分别给予奖补20万元、10万元;鼓励企事业单位导入国际先进管理方法,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方式并通过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组验收达标(450分)的单位,一次性给予奖补10万元。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科室:质量技术监督科)

  (九)鼓励创新创业

  1.对拥有核心知识产权,技术成果成熟并能在18个月内转化为产品、形成销售收入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宣州创新创业,以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等方式,给予300万元至1000万元支持。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责任科室:工业科技管理科)

  2.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企业每引进培育一名急需的高端人才(具有博士学位、硕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和高技能人才(高级技师、技师),在该企业工作满两年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该企业5万元奖励。对企业引进急需紧缺的高级技师、技师,根据引进培育方式和劳动关系建立形式,按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薪金总额(税后)的20%给予个人补助,每年发放一次,补助期限不超过劳动合同期限或项目完成期限(此项政策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对企业引进急需紧缺的高技能人才,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合同且已工作3年以上、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6个月以上、在宣城市宣州区购房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分别享受每人6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贴;签订不少于3年劳动合同且已工作1年以上、累计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分别享受每人每年1.2万元、8000元、3000元的薪酬补贴,补贴发放时间为3年。全职引进的急需紧缺专业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享受免费入住人才公寓并最高分别给予本人30万元和10万元购房补贴。对在博士后工作站工作的博士每人每月给予生活补助3000元;对在院士工作站工作的院士每人每月给予生活补助5000元。纳入《宣城市柔性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需求目录》引进的人才,按计税报酬的20%,给予柔性引进人才个人或团队带头人一次性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经信局、人社局;责任科室:区人才办、区经信局经济运行科、区人社局就业促进科)

  3.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符合条件的城乡创业者可以向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申请额度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贴息。被区人社和财政部门认定为小微企业的,贷款额度在300万元以内的,按同期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期限为2年。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责任机构: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4.建立高校及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保障机制,凡就读宣城市职业(技工)院校的学生,且毕业2年内到我区工业企业就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满1年的,给予毕业生2000元/人的一次性补贴。对区内工业企业(含农业加工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录用全日制本科以上的应届毕业生(高层次和紧缺人才引进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与之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并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的,给予就业人员5000元/年生活补贴。双一流高校全日制毕业生(其中博士研究生4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35周岁以下、全日制本科生30周岁以下)在我区企业稳定就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的,给予1.2万元/年/人的生活补贴,补贴发放年限最高为3年。对在我区企业就业或创业,且自行租房的双一流高校全日制毕业生(其中博士研究生4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35周岁以下、全日制本科生30周岁以下),给予500元/月的租金补贴,补贴期限最高3年;对承租公租房的,提供70%租金补贴,补贴期限最高3年;凡与我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且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或者开始创业并且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在市区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新建商品房,给予5万元一次性安家补贴。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住建局;责任机构: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区住建局相关科室)

  6.实施“322”产业创新团队建设工程。每个产业创新团队每个周期给予10万元经费补助,产业创新团队带头人每个周期给予5万元的经费补助,专项用于创新团队和带头人的项目研发、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

  (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责任科室:区人才办)

  8.建立区名师、名医、名家工作室,每年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给予每个工作室1万元-3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责任科室:区人才办)

  9.到2021年,从企事业单位遴选50位技能名师,开展名师带高徒活动,按2万元标准给予名师一次性带徒津贴,带徒协议期限不少于2年。选择一批大中型企业,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工学一体”企业新型学徒制,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部门备案的“工学一体”学员,毕业后与合作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分别给予企业和职业院校1500元/人一次性补助;所学专业为我省企业紧缺专业工种的,给予学员3000元一次性补助。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经信局;责任科室:区人社局就业促进科、区经信局经济运行科)

  10.积极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对获得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给予3万元的专项资金补助,主要用于所需仪器设备购置、技能攻关、人才培养、技能交流等费用支出。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责任科室:就业促进科)

  11.对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按照对应工种给予500-2400元培训补贴。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责任科室:就业促进科)

  12.推进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根据取得合格证书人数,按8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经信局;责任科室:区人社局就业促进科、区经信局经济运行科)

  13.对企业组织在岗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根据培训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情况,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职工经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分别按1000元/人、2000元/人、3500元/人、5000元/人给予企业补贴。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经信局;责任科室:区人社局就业促进科、区经信局经济运行科)

  14.开展“宣州工匠”“双创之星”评选活动,分别按8000-10000元/人标准,给予“宣州工匠”“双创之星”获得者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总工会;责任科室: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区人社局促进就业科、区总工会组宣部)

  三、附则

  本政策由区委组织部、科技局、市场监管局、人社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