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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宣州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集开始日期:2019-03-20 00:11

征集结束日期:2019-04-04 00:11

状态: 已经结束

征集结果公开时间:2019-04-04 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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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宣城市优待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拟制定《宣州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现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通过邮件、来信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2019320日至201944日。

  电子邮箱:xzcl01009@163.com

  通讯地址:宣州区残疾人联合会(梅溪路302号,邮政编码:242000)。

  

  宣州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9319

  

  

  宣州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号)和《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宣政〔20186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 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为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服务提供制度性保障,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第三条2020年,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全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工作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章康复救助对象、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 救助对象为宣州区户籍的0-14周岁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以下统称残疾儿童);同时持有专业诊断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诊断证明材料或残疾人证,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或经康复评估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监护人有康复意愿并保证受助儿童至少接受规定时间康复训练。

  第五条优先保障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残疾儿童。

  第六条救助内容为残疾儿童提供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救助

  第七条救助标准

  (一)医疗手术类:1.视力手术:角膜移植及先天性白内障复明手术,补助标准1万元/人;2.人工耳蜗置入手术:重度听力残疾儿童,经评估符合植入电子耳蜗条件并符合我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仍需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凭医院开具的住院结算相关材料提供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6.6万元/人,其中含1.5万元康复训练经费。3.肢体残疾矫治手术:为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矫治手术提供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1万元/人。

  以上三类项目补助费用,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低于补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补助,每人只享受一次补助。

  (二)辅助器具类:1. 肢体类辅助器具: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每例补助0.8万元,装配矫形器每人补助0.5万元,假肢和矫形器1年内不重复补助;肢体残疾儿童适配其他肢体内辅助器具补助0.15万元,同类产品2年内不重复补助。2. 视力类辅助器具:视力残疾儿童适配视力类辅助器具每人补助0.15万元,2年内不重复补助。3. 听力类辅助器具:听力残疾儿童适配助听器每只补助不超过0.6万元,5年内不重复补助。

  以上三类辅助器具项目,由市、区残联统一组织评估、适配,产品统一招标采购。

  (三)康复训练:

  1.视力残疾儿童:为低视力儿童提供功能评估和视觉基本技能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折算持续训练时间每月不少于30小时,补助标准为500/人·月;为全盲儿童提供定向行走及适应性训练,每周1次,每次2小时,时间不少于2个月,补助标准不少于1600/人·年(限31次)。

  2.听力、言语、智力、孤独症和肢体残疾儿童: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每人每年补助10个月)。在省内定点康复机构康复训练补助标准每人每年1.5万元(康复训练补助标准为1300/人·月,生活补助200/人·月元)。在省外定点康复机构康复训练补助标准每人每年补助1.3万元(康复训练补助标准为1300/人·月,不享受生活补助)。所有康复的救助对象所接受的康复训练服务内容、时长等应达到规定的标准,否则不予救助。残疾儿童同一救助年度内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政府同类救助项目补助。

  3.具体康复服务内容及规范按照国家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安徽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和市残联有关要求执行,国家和省市相关部门出台新的服务规范后按新规范执行。(1)全日制康复训练:每个训练日在康复机构的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5小时,每个训练日单训不少于0.5小时。(2)非全日制康复训练:3岁以下或接受普通幼儿教育、普通小学教育的受助人可采取一对一的亲子同训、预约单训等,每个训练日在康复机构的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3小时,每周单训不少于1小时;或每个训练日单训不少于1小时。

  4.康复训练补助费主要用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康复档案、康复设备、环境布置、人员培训、食宿、康复训练对象生活补助及购买康复专业人员服务等。

  第三章 康复救助工作流程

  第八条纳入民生工程、彩票公益金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的按原救助流程办理。其他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按以下流程办理。

  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区残联提出申请,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儿童福利机构直接向区残联提出救助申请。填写《康复救助审批表》,并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或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诊断材料。

  审核:区残联负责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进行审核。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区残联与区民政局、区扶贫局进行相关信息核验比对后作出决定,其他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乡镇(街道)出具困难证明进行认定。

  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根据就近就便原则选择本市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如确有需求,可经区残联审核、市残联审批同意后转介至市外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必要时,由市、区残联和卫健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定点康复机构的认定由区级以上残联会同卫健、教体、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确定。

  第四章 康复救助资金结算

  第九条在省内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区残联会同区财政局核准后,与定点康复机构在救助限额标准内据实结算,在省外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区残联会同区财政局核准后,在救助限额标准内直接补助给救助对象个人或监护人。结算周期由区残联与区财政局会商确定。

  第十条医疗手术类项目,按照“申请-手术-补助”的原则,手术完成后,经区残联会同区财政局核准后,在救助限额标准内直接补助给救助对象个人。

  第十一条获准转介至市外定点机构接受康复的残疾儿童,如我区救助标准高于康复机构所在地的,按我区标准执行;低于康复机构所在地标准的,差额部分由残疾儿童家庭自行承担。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残疾儿童康复专项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筹措,区财政负责兜底,保障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服务。按照每年各级财政安排的康复专项补助资金规模,根据需求人数,对不同的康复项目给予人均定额救助。

  第十三条 在本辖区内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医疗和康复训练费用符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的应由医疗保险报销。辖区外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如符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项目的,应按医保转诊流程办理医保转诊手续。

  第十四条区政府根据全区经济发展状况和残疾儿童康复需求等实际情况,建立残疾儿童动态调整机制,适当增加救助内容,提高补助标准。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十五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列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强化对全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区残联和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教体局、区人社局、区医保局、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区政府要加强康复救助服务能力建设,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建立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提高康复救助工作水平。

  第十八条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区残联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筛查掌握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做好救助对象审核以及康复项目监管等工作。区财政局要建立稳定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投入机制,落实康复救助资金保障,做好康复救助资金监管工作。区教体局支持特殊教育学校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服务,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中小学提供保障,支持符合条件的康复机构取得办学资质。民政局要筛查掌握相关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及福利院残疾孤儿信息,牵头做好康复机构的综合监管,组织好福利机构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做好残疾儿童的生活救助。区医保局要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准确执行医保政策,将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残疾儿童医疗康复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做好残疾儿童的医疗救助。区人社局要做好康复专业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区卫健委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需求评估与转介,发挥好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作用,配合做好加强对定点医疗康复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加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康复技术培训。区发改委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区市场监管局要探索建立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区扶贫局要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精准识别、动态管理工作,对新纳入建档立卡的贫困残疾儿童家庭统筹做好精准帮扶。

  第十九条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